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持股
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
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
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
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