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
)作为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新材”或“公司”)2024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陕西斯
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82
号),同意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724,617 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4.38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599,999,992.46 元,扣除发
行费用人民币 9,501,741.2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0,498,251.24 元。
上述资金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5)第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设
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已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已与保荐机
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说明书》及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
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拟投入募集资
项目整体名称 子项目/具体阶段 拟投资总额
号 金金额
液体火箭发动机推力
产业化项目
年产3万套医疗影像装备
斯瑞新材科技产业园
建设项目(一)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合计 69,000.00 59,049.83
注:“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
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
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
入,自 2024 年 10 月 28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1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金额为 15,922.95 万元。本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该项
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先 本次拟置换
序号 项目 子项目/具体阶段
投资额 期投入金额 金额
液体火箭发动机推
组件产业化项目
年产3万套医疗影
像装备等电真空
斯瑞新材科技产业
园建设项目(一)
研发及产业化项
目
合计 54,000.00 22,543.04 15,922.95
注:1、上述尾差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1日止投入的符合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950.17万元。截至 2025年 10月 11 日,
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394.17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394.17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 本次拟置换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含税) 付发行费用金额 金额
合计 950.17 394.17 394.17
注:上述尾差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五、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6,317.12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
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
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