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财产安全,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本公司行为,应遵循本制度
的规定。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且
应当拒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该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该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
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六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如下:
第十条 年度担保额度及审批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应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向财务管理
部提出下一年度担保额度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下一年度需公司提供担保的
被担保人名单、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风险管理措施等。
财务管理部汇总整理公司下一年度担保额度,经相关部门初审后,经公司党
委会、总裁办公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研究审议,属股东会权限的,还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
年度担保额度经审议通过后,在年度担保额度之内发生的担保事项,按本制
度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年度担保额度之外的担保事项及审批
年度担保额度之外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经担保主办部门、
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审议,属股东会权限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向担保主办部门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防范措施等;
析;
第十三条 担保主办部门应根据担保申请方提供的基本材料,对该担保事项
必要性、风险及保障措施等进行分析,出具初步意见。
第十四条 在经审批通过的年度担保额度之内,单笔担保业务申请审批流程:
交财务总监、总裁审核,董事长审批。
办部门初审,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提交担保主办部门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及总裁
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及收费
第十五条 公司为非全资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要求被担保人的全体股东
按股比提供担保。若需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超股比担保的,应要求被担保人非我
方股东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应依据被担保人非我方股东的财务状况、履约能
力及担保风险程度和拟采取的担保方式来确定反担保方式和金额,特殊情况被担
保人非我方股东不提供反担保,需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反担保形式包括但
不限于保证、股权质押、财产抵押等。需要被担保人非我方股东提供反担保的,
须在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前办妥反担保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对非全资公司担保实行有偿原则。若股东各方按股比提供担
保,担保费用可由各方协商收取。特殊情况对担保费用给予缓收、减收或免收的,
须经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由财务管理部参照有关规定于每
年初发布。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七条 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同意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后,担保主办部门方
能具体办理相关担保手续等事宜。
第十八条 当以下重大事项发生时,担保主办部门应及时报告风控法务部及
公司领导,风控法务部应积极协同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
誉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分立、合并的情形;
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在发现后及时报告并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并及时报告追偿情况。
发生前款第 1 项情形时,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和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公
司应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担保范围或限额、担保方式和担
保期限。
第二十条 担保主办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合同的管理,杜绝合同管理上漏洞。
主合同副本、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应由
担保主办部门及相关业务单位妥善保存,严格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清理,
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第二十一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等相关登记的,担保主办部门指
定的经办责任人必须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签
订担保合同或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怠于履行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
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的“及时”,在公司内部汇报程序中指相关责任部门或
责任人知悉该事项后一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对外披露程序中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
披露时点起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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