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 17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科学性,
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均应当具备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成员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成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
员人数。
独立董事成员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欠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成员产生之日。
第七条 公司指定内部审计部门和证券事务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应当予以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
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
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如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
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
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
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向全体成员发出会议通知,
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现场结合电子通讯、电子通讯、书面审议等方式召
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
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其中独立董事成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
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会议决议、记录和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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