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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暂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
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十九次临时董事会
决议公告》;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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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
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
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
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
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卧
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将于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曹娥街道复兴西路 55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庞欣元先生因公务未能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会,该现场会议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张红信先生主持。
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卧
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
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
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551,775,1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39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9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673,13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9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9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和董
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
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
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互联网投票平台(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审议了以下议案: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66,579,6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218%;反对 3,554,9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231%;弃权 313,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9,221,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80%;反对 3,554,9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46%;弃权 313,74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74%。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66,629,1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304%;反对 3,495,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128%;弃权 323,1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9,270,9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465%;反对 3,495,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12%;弃权 323,18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23%。
,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66,681,1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396%;反对 3,450,2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048%;弃权 31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9,323,0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289%;反对 3,450,2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87%;弃权 316,9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4%。
上述议案均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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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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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致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