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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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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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华丰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
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
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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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财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仅负有普通人一般注
意义务。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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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华丰科技、发行
指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发行人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发行方案 指 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
长虹集团 指
限公司”
绵阳市国资委 指 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虹创新投 指 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军工集团 指 四川电子军工集团有限公司
共青城华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华知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华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
城华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丰勋投资合伙企业
华飞投资等 10 家
指 (有限合伙)、共青城丰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
员工持股平台
丰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丰霖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共青城丰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丰捷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管理办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法律适用意见
指 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
第 18 号》
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募集说明书》 指
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预案》 指
股票预案》
德皓会计师出具的华丰科技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德皓审字
[2025]00001136 号)、华丰科技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北京
《审计报告》 指
大华审字[2024]001100054 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华丰科技 2020 年-2022 年度《审计报告》(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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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字[2023]000051 号)的统称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 年
《公司章程》 指
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商/申万宏源
德皓会所、德皓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北京大
指
会计师 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 指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 1-6 月
元、万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本报告中另有不同表述的除外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
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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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7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发行人
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公告了《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等与本
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2025 年 8 月 26 日,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批复》,同意
本次发行方案。
(三)2025 年 9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逐
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提交的与本次发行有
关的议案。发行人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披露了《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方式、与会股东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已获得发行人
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
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并取得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复,依据《证券法》
《公
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本次发行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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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
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03205401254W
住所 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 1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艳辉
注册资本 46,099.2831 万元
实收资本 46,099.2831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一般项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
材料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
具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
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
经营范围 光电子器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科技中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镀加工;塑胶表面处理;再生资源销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 1994 年 1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1994 年 11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系采用发起设立方式,由四川
华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
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发行人的说明及
《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
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未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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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
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系有效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为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93 号),核准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3 年 6 月 26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
“华丰科技”,证券代码为“688629”。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不存在需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
《证券法》 《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 1 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股股票具有同等权
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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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案》等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采用广
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本
次发行的如下实质条件:
法》第三条的规定。
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禁止性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
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
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的禁止性规定。
(3)根据发行人《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发行人现任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发行人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检索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发行人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②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据此,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及第(四)项的
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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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及发
行人控股股东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②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据此,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及第(六)项
的禁止性规定。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将用于高速线模组扩产项
目、防务连接器基地建设及扩能项目、通讯连接器研发能力升级项目和补充流
动资金。具体募集资金使用用途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十七、发
行人的募集资金的运用”的相关内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
形,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项目
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募
集资金主要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
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
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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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
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本次发行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性投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
财务性投资。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规定。
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3,000 万股,未超过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条第(一)项的
相关要求。
《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
理办法》《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
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情况
根据相关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
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
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
屋所有权、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利,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控制和占有的情形,
其资产具有完整性。
(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人员并经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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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独
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
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
人员也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有机构
混同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
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为光、电连接器及线缆组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为客户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
构,并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发行人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采购、生产并销
售其生产的产品,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拥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
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八、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
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不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及其他严重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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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售 质押或冻结情况
序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
股东姓名/名称 条件股份数 股份 数量
号 (%) (股)
(股) 状态 (股)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创新投资
有限公司
四川电子军工集团
有限公司
共青城华飞投资合
伙)
共青城华知投资合
伙)
深圳哈勃科技投资
伙)
共青城华跃投资合
伙)
四川申万宏源长虹
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华誉投资合
伙)
深圳市红土华连投
合伙)
发行人上述股东中,长虹创新投和军工集团均为长虹集团控制的公司,共青
城华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华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
青城华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共青城华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绵阳华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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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长虹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 31.61%股份,通过军
工集团控制发行人 4.83%股份、通过长虹创新投控制发行人 5.22%股份,合计控
制发行人 41.66%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绵阳市国资委持有长虹集团 90%股权,为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四川
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涉内部决议、监管部门批
复文件、验资文件、工商变更登记证明等资料及上市后的三会会议文件、历次公
告文件等资料的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已通过登记机
关核准,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进行股本
变更。
七、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
《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的查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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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主营业务均为光、电连接器及线缆组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为客户提供
系统解决方案,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
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
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
经营正常,发行人具备现阶段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证书,就自身已存在的债务不
存在严重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长虹集团,实际控制人为绵
阳市国资委。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董事 杨艳辉、刘太国、谭丽清、许健、向锦武、赖黎、李锋
高级管理人员 刘太国、詹旭、高飞、周明丹、蒋道才
向锦武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发行人于 2025 年 9 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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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补张波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除长虹集团外,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长虹创新投和军工集团、华飞投资等 10
家员工持股平台。
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长虹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
负责人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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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第 1 点至第 6 点所列关联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第 1 点至第 6 点所列关联法人(不含绵阳市国资委)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为发行人关联方。
长虹创投和军工集团为长虹集团控制的企业,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长虹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华飞
投资等 10 家员工持股平台除投资华丰科技外,未进行其他投资。
长虹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发行人关联方。其中,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
长虹集团直接控制的一级子公司名单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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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2)上述第 1 点至第 6 点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由前述关联自
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前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
参照该规定,长虹集团外部董事亦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除外)为发行人关联方,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该
等主要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柳江、衡国钰担任董事,杨秀彪担任副
总经理
长虹华意(巴塞罗那)压缩机股份有
限公司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除绵阳市国资委外,不存在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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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直接持有 52.08%股
权
(1)华芯鼎泰
企业名称 四川华芯鼎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00MABP84G143
住 所 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贾家店街 8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太国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
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
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制
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电镀加工;塑胶表面处理;五金产品零
售;五金产品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
经营范围
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
种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再生资源销售;人力资源服务
(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成立日期 2022 年 5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5 月 27 日 至 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出资情况
华丰科技 3,50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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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一鼎工业科技
有限公司
合计 5,000 100%
(2)互连创新
企业名称 四川互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00MA7D5H7F2C
住 所 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 11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太国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科技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
经营范围 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
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1 年 12 月 6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12 月 6 日 至 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华丰科技 2,160 72%
绵阳吉瑞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股东出资情况 四川长虹智能制造
技术有限公司
绵阳华瑞电子有限
公司
合计 3,000 100%
(3)江苏信创连
企业名称 江苏信创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804MA25NU7FXX
住 所 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嫩江路 224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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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2,9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
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
子元器件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胶表面处理;塑料制品销售;
模具制造;模具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技术服
经营范围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
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科技中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
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电镀加工;再生资源销售;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1 年 4 月 13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4 月 13 日 至 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淮安市淮阴区行政审批局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华丰科技 2,030 70%
东莞市沃多电子技
股东出资情况 551 19%
术有限公司
天津立泽嘉诚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合计 2,900 100%
(4)华丰互连
企业名称 绵阳华丰互连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00MA6245FF3U
住 所 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 122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太国
注册资本 19,2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专
用材料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模具制
造;模具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
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
经营范围
销售;科技中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
派遣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镀加工;塑胶表面处
理;再生资源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6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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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2016 年 3 月 4 日 至 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华丰科技 10,000 52.08%
股东出资情况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
基金有限公司
合计 19,200 100%
(5)柳州华丰
企业名称 柳州华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09MAC9CR022X
住 所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阳和服务中心 203-19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太国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
经营范围
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3 年 2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2 月 27 日 至 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华丰科技 700 70.00%
股东出资情况
华丰互连 300 30.00%
合计 1,000 100%
(6)北京华丰
企业名称 华丰轨道交通装备(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MA01L08K7J
住 所 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 9 号院 8 号楼 15 层 1503
法定代表人 刘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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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机械设备、金属制品、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办
公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 2019 年 6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2019 年 6 月 24 日 至 2039 年 6 月 23 日
登记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华丰科技 510 51.00%
北京日新亚华科技
股东出资情况 350 35.00%
有限公司
北京百逸恒达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合计 1,000 100%
(7)长春华丰
企业名称 华丰轨道交通装备(长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3MACHCA2F29
住 所 长春市宽城区建业大街 1688 号办公楼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太国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电力电子
元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器辅件
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模具销
经营范围
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
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3 年 4 月 28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4 月 28 日 至 2043 年 4 月 28 日
登记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股东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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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科技 255 51.00%
北京日新亚华科技
有限公司
北京百逸恒达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合计 500 100%
长春华丰已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完成注销登记。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开发、生产、储存、运输和
销售连接器产品和电缆线束
产品以及相关系统组件,并
发行人参股子公 为该生产过程购买、批发、
华丰史密斯(四川)互
连技术有限公司
股权 原材料、工具和模具以及物
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在报告期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发行
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1)陈桦、吴学锋、尹继、易璐璐、邵敏、张彩、沈文
娟,在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2)王道光、罗来所、
邓亮,为发行人现任监事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生效前任发行人监事;(3)赵勇、宋健、李伟、谭明献、郭四代、刘
海中,在报告期内曾任长虹集团董事;(4)邬江、王道光、罗东、张斌、肖雅,
在报告期内曾任长虹集团监事;(5)胡嘉、潘晓勇,在报告期内曾任长虹集团
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列示的关联方之外,报告期内发生关联交易的其他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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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
偿的市场原则进行。
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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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长虹集团、
股东军工集团和长虹创新投、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
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所认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四)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
《公司章程》《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四川华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
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五)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生产与销售,并为客户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
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
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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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且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将上述规范
与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
瞒,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和租赁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2 宗土
地使用权,面积合计为 88,215.73 平方米。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拥有 2 处房屋所有权,面积合计为 69,723.66 平方米。
约定四川长虹将 101,829.87 ㎡土地使用权以 62,711,925.93 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
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中。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外承租的
房屋合计 14 项,对外出租的房屋合计 1 项。
(二)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15 项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582 项专利,其
中发明专利 166 项、实用新型专利 400 项、外观设计专利 16 项。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 3 项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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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2)作品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 1 项作品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注册并拥有 1 项域
名。
(三)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本所抽查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的购
买合同、发票和《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专用设备、电器设
备、模具和运输设备,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
(四)股权投资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六家全资和控股子
公司、一家参股公司,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之“9、发行人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和“10、发行
人的参股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所有的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商标注册证书、专利权证书、软
件著作权、域名及相关经营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等,本所认为,上述主要财产
权属清楚、完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截至报告期期末,除发行人存在票据质押和子公司江苏信创连部分生产设备
存在抵押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现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未
受到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以
及已履行完毕但对公司报告期内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或公司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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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二)侵权之债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
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
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
务关系。
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关联担保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
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期末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中不存
在对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发行人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
记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三会资料及公告文件、交易相关的文件及发行人出具
的说明文件。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不存
在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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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查阅了发行人在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
的历次章程、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制定与报告期内章程的修改
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查阅了
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架构图、各项议事规则及制度,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
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
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查验了发行人报
告期内工商登记资料、选举/任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监事会及
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最近三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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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情况,查阅了《审计报告》、税收优惠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府补助批复文件、拨款凭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完税凭证及《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等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
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具有相应
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
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
书面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光、电连接器及线缆组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并为客户提供系统解决方案。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C39)”大类,属于“C398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中类,属于“C3989
其他电子元件制造”小类。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
子核心产业”之“1.3.3 新型元器件”。根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2018)》,公司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之“1.2 电子核心产业”之“1.2.1
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
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
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7]105 号)
的规定,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
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
染行业。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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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
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过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高速线模组扩产
项目”、“防务连接器基地建设及扩能项目”、“通讯连接器研发能力升级项目”
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高速线模组扩产项目”和“防务连接器基地建设及
扩能项目”的环评事项尚在办理过程中;
“通讯连接器研发能力升级项目”和“补
充流动资金”不涉及环评事项。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经营主体专用信
用报告(无违法)》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环保部门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
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过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受到环保情节严重行
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
违法)》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
质量和技术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技术监督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
(无违法)》,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
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已依法取得
排污许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过严重环境污染
事故,不存在受到环保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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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
术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安全生产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
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主要投向公司主营业务、科技创新领域。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获得必要的立项备案,涉及环评的项目正在办理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手续。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
形,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
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
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
险。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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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主管政府部门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长虹集团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事项,但该
等诉讼、仲裁单项案件标的金额未达长虹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且该
等诉讼、仲裁事项与华丰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关,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
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其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
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
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查
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事项,
该等诉讼、仲裁事项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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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案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
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对《募集说明书》的整
体内容,特别是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认为,《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本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
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
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已获得现阶段必需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具备本次发
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情况;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的内容适当。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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