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上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7 17: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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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
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
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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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
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年支付,津贴数额由公
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
的经营管理职务进行考核发放;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在公司担任具体职
务的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
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
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按年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
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地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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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地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
惩 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
行。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季度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
放给 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十三条 非独立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
工作 不力、管理失职、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
标任务 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处分或者
解聘职务 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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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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