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41 证券简称:中科磁业 公告编号:2025-032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 公 司 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 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
理吴中平先生、实际控制人吴双萍女士于2025年10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
于对吴中平、吴双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6号(以下简称“决
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吴中平、吴双萍: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们于 2024 年 6 月私下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且
未将上述事项告知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秘进行披露,
导致公司《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 年年度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
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规定。吴中平作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双萍作为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
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吴中平、吴双萍分别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
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问题,认真吸取
教训并引以为戒,积极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后续公司将组织相关人
员不断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
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