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电气”、“公司”、“上市公
司”)正在筹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广州智光储能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储能”或“标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同
时公司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论证与核查,并作出审慎
判断如下: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
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已在《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
别提示;
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资产合法存续的情形;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且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新
增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