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通: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7 00: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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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大厦8层
  电话:(8610)85328000           传真:(8610)65323768
  邮编: 100020          网址: http://www.longanlaw.com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北斗星通”)委托,指派律师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对北斗星通 202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北京
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北斗星通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与主持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
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发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项事实
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理解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北斗星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9 月 24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决议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
登记方式、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同日,北斗星通董
事会发布了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3:30 在公司会议室按时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周儒欣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10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北斗星通董事会与本所律师共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合法性进行验
证,核查了个人股东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身份证件,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的表决权股份数。经核查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132,791,113 股,占北斗星通股份总数的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8,832,789 股,占北斗星通股份总数的 5.3108%。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会议,本所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通知所列审议事
项进行表决。现场投票部分由当场推选的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
师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
验票和计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股东,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进行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161,195,16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7347%;反对 388,542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2404%;弃权 40,2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02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404,047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5130%;反对 388,54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476%;弃权
   该项议案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9,068,87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8.4192%;反对 2,506,08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1.5506%;弃权 48,95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3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277,758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1385%;反对 2,506,081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6918%;弃
权 48,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1698%。
   该项议案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9,053,07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8.4094%;反对 2,518,88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1.5585%;弃权 51,95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3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261,958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0837%;反对 2,518,881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7362%;弃
权 5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1802%。
   该项议案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9,043,57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8.4035%;反对 2,524,88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1.5622%;弃权 55,45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3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252,458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0507%;反对 2,524,881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7570%;弃
权 55,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1923%。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1,209,61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7437%;反对 369,942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2289%;弃权 44,35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02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418,497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5631%;反对 369,94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2831%;弃权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9,055,87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8.4111%;反对 2,523,78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1.5615%;弃权 44,25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264,758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0934%;反对 2,523,781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7532%;弃
权 4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1535%。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8,979,47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8.3638%;反对 2,573,38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1.5922%;弃权 71,05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4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88,358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0.8284%;反对 2,573,381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9252%;弃
权 71,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2464%。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9,011,87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8.3839%;反对 2,542,68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1.5732%;弃权 69,35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4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220,758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0.9408%;反对 2,542,681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8187%;弃
权 69,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2405%。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9,068,07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8.4187%;反对 2,518,28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1.5581%;弃权 37,55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276,958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1357%;反对 2,518,281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7341%;弃
权 37,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1302%。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1,129,46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6941%;反对 451,142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2791%;弃权 43,3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02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338,347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2851%;反对 451,14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5647%;弃权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1,001,96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6152%;反对 419,342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2595%;弃权 202,6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12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210,847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7.8429%;反对 419,34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4544%;弃权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1,001,81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6151%;反对 417,142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2581%;弃权 204,95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12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210,697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7.8424%;反对 417,14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4468%;弃权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就上述内容所作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北斗星通 202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
形成的《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大中
                  经办律师:
                           方嘉毅
                           郭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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