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工程: 航天工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7 00: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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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和《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利益冲突、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地披露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权益及变动情况,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
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变动公司股份管理办法的建立
健全、有效实施及监督检查情况负责。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
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
共同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
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
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减持计划应提前至少十五个交易日、增持计
划应提前至少二个交易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
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本办法不得减持情形
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
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
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
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
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航天长征化学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司董办〔2012〕3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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