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管理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航天长征化学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
用本办法。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四)公司本级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或公告”,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
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
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
易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的
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
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
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客观,使用
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使用事实
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
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
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
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
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
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
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
下简称传闻)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
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
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
文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
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
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
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
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
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
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
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应当保证办法的有
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
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
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
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能够及时获悉公
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
事项。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第四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
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
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
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
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
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五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
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
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
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五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证券事务部会同财务部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
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编
制定期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三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确保重大信息第
一时间报告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直接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当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触及《上市规
则》和本办法规定的披露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给证券事务部,并提供相
关信息和资料,同时协助证券事务部完成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证券事务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无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经董事长同意,由董事会秘书组
织证券事务部负责先行披露后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提交披露信息的有关内
容;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披露信息内容草拟相关披露文件,并报送董事
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完成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拟披露的
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公司披露的信息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
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四)披露信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纸和网站上披露相关公告及文件。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刊、
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
的内容有关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
式和流程:
公司收到下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
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
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对于
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
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
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如发现监管部门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可能影
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公司公告除外),公司应立即就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排查、向相关人员和涉及单位发出问询等,并将自查结果及时公
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
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
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
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办法,确保各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事务部及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设置专
门联络人负责与公司证券事务部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单位须对其所
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负
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
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公司
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参股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
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等原件,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八条 涉及查阅已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
券事务部负责提供。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而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十一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监管部门、上海证
券交易所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
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
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相关
部门人员和公司各分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开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方
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十五条 公司本级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航天长征
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司董办〔2018〕148号)自本
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