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岗位,是公司董事会考核董事会秘书
工作的主要依据。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
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
表负责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
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选任与解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
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1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上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交所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
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
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要求参加上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
书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应支持董事会秘书为提高履职能力而参加证券监管机构及
其他外部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航天长征化
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司董办〔2012〕34 号)自本办法实
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