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以下简称重大
事项)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以下简称报告
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
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级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
理部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办法规
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
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需指定一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重大
事项报告责任人,负责及时、完整地向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知悉的
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
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进行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
告。
(二)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
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
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以上事项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自然人之间发
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除外。
(三)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序;
产的 30%;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相应的审核意见;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办法第三章所述的重大事项后的当日,以电
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
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后,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
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情况紧急的应及时请示董
事长决定对其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
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本级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和
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发生
本办法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
及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
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公司本级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航天长征化学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司董办〔2018〕145 号)自本办法实
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