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
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
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维护投
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独立董事
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公
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
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
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
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规范运作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安排
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五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经营层汇报、实地考察、年度报告工作计划、
年审计划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问,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问题提供整改
方案。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可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
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七条 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
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
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
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八条 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
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初审意见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
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
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
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报中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
半数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的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所
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独立董
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
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航天长征化学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司董办〔2018〕117 号)自本办法实
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