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航天长征化学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及内部审核程序
第六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
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
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
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
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
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填
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1),连同其他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附件2、3等)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证券事务部。相关主体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复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和必要的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
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或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应惩戒
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本级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航天长征化
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司董办〔2022〕136
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1: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填报暂缓或豁免
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表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书面
□是 □否 □是 □否
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承诺保密
记表
申请部门主管领导意
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2: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与上市公司
序号 知情人姓名 知情人身份证号码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信息地点 知悉信息方式
关系
注1 注2
注: 1、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
(非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监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
附件3: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公司的《公司章程》
《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
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
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
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
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