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达膜: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7 0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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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管理,提高公司资产或者资金运作效率和运作效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
可支配的资源,通过购买、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以获取收
益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属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可将相关投资决策权
授予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
  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项标准以内
金额的对外投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以下金额的对外投资决策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足 50%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但不足 50%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但不足 50%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但不足 50%,
或者虽占 50%以上,但不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但不足 50%,或者虽占 50%以上,但不超过 500 万元;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但不足 50%,或者
虽占 50%以上,但不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对外投资金额超过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项标准时,应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选择
  第六条 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阶段宏观经济政策,并符合公司未来
发展方向,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七条 被投资方有良好的信誉、一定的生产规模、主要负责人有良好的经
营能力、具有比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有独立运行和运作的能力;被投资
项目经评测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投
资项目做相关技术及经济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公司决策机构的决策依据。
                第四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投资部门提出投资项目的初步方案,由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在
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提出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操作方案,对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决策权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后实施;对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项标准以内金额的对外
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
条第(二)项标准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其中,对外投资
金额达到《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标准时,还应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 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还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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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经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编制对外投资预算,并获得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由项目负责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执
行,由财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监督,并定期向总经理反馈投资项目或者工程实施
进度及收益状况,以有利于及时对投资方案作出修改和对投资效果进行检查、分
析。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值定期逐项进行检查,以确认长期
投资是否减值,公司对长期投资的处置要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分类账,并进行详细记录。
公司相关部门要对投资的形式、投向、计划及收益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或者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对公
司的对外投资进行盘点,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编制盘核报告,上
报总经理办公室。对核对中出现的差异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及相关统计报表;董事会
可责成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巡访。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阶段性管理及测评,责成相关部门及人员
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做阶段工作汇报。对于项目
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或者建议。
  第十八条 被投资方如果有违反投资协议或者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可通过
正常渠道变更投资方案或者撤回投资。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进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施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度、
质量、费用负责;由于项目负责人的原因而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应追
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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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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