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达膜: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7 00:11:5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
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
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
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或者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者安排实施后十二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
方。
  公司与本条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会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
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
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股东。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将该交易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款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
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
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八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日常
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
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
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
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
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前述
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
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
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三达膜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