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维护
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
直接或者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使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办公
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
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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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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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其他董事会认为重要的信息;
(二十)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公司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由涉及该项内幕信息的最高执行管理者为具体的负责
人;如该项内幕信息无具体执行人,则由该项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为该项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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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负责人;涉及横向事务的,由该事务的初始发起部门或者编制填报部门的负
责人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负责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管理和监督接触该项内幕信息的所有人员按
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确认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在内幕
信息形成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 9:30 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传送至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
对无法完整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意识到该内幕信息可能泄密的情形,应
在 传送给董事会办公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进行明确的提示性说明。
对持续发生的内幕信息,当内幕信息的实质性条件或者存在进度变化的事项
时,应自该等情况出现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 9:30 前,按前款的要求,持续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者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
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 2)附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一并送
交董事会办公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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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应当及
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
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
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当内幕信息形成时,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按前述标准和时间,组织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详见附件 1),并对其真实
性、完整性确认后,送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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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就登记表进行存档,
以备按规定报送陕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接受监管机构备查;
(四)董事会办公室对提示无法保密或者可能泄密的内幕信息,应向内幕信
息登记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若认定确可能导致泄密,应提请董事会提前披露该
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
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股
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除按本制度报送内幕信息登记外,还应当按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前述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或者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
属或者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者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应在第一时间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
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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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扩大,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自内幕信息知情人增加之日起第 2 个工作日的
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
清,或者直接向陕西证监局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
人签订《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详见附件 3)等必要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保密制度落实要求等内容。将上述保密事宜
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者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
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
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者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和讨
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按本制度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制度,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过错大小,由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义
务。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填报负责人未尽职进行内幕信息填报管理,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视其过错大小,由该内幕信息填报负责人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
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者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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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陕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陕西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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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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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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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 所在单 内幕信息 所在单位 职务 身份证 证券账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内幕信 内幕信 登记时 登记人
号 位 知情人姓 与上市公 /岗位 件号码 户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息内容 息所处 息公开 间 (注 6)
/部门 名或者名 司的关系 时间 地点 方式 (注 4) 阶段 时间
称 (注 2) (注 3) (注 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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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请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者“无”。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要求内
容进行登记。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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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交易时间 交易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策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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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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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
券监管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本次向贵方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
方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内幕信息进行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
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
务。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
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
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总至公司。如涉
及公司重大事项,还需按公司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进程中各个阶段的内幕知情
人员档案;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获取内幕信息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董事会办公
室提交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有无持有或者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
五、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
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
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告知书。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