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2555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开始 。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 年 10 月 16 日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开。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475,62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4442%;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6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475,6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42%。
予以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并通过决议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404,102,12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5%;
反对916,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3%;弃权191,500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367,32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62%;反对916,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3368%;弃权191,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04,102,12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5%;
反对1,026,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弃权81,500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367,32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62%;反对1,026,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7371%;弃权81,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04,102,12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5%;
反对1,026,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弃权81,500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367,32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62%;反对1,026,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7371%;弃权81,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04,102,02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5%;
反对916,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3%;弃权191,600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367,22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59%;反对916,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3368%;弃权191,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404,102,12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5%;
反对916,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3%;弃权191,500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367,32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62%;反对916,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3368%;弃权191,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魏伟强、马靖仪律师出席、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五、备查文件
事务所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