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科工: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7 00: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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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称“贵公司”或“华电科工集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以下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证发[2025]6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就贵公司增持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电科工”)股
份事项(以下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某事项的认定是否
合法有效,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口头说明等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并就有关事
实进行了完整的陈述与说明,且足以信赖,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
件相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声明及承诺
作出判断。
对有关行业、技术、财务、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亦不具备对前述专业事项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财务信息、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财务资料中的任何数据或
结论引述的,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
报送或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华电科工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华电
科工集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电科工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114958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彭刚平
注册资本       84,315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生物质燃气生
           产和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工程管理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
           设备制造);合同能源管理;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
           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建筑材料
经营范围
           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
           许可类化工产品);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对外承包工程;水资源管理;污水处理及其
           再生利用;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农林牧渔业废
           弃物综合利用;热力生产和供应;生物质燃料加工;化工产品生产(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装备销售;智能机器人的
           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
           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再
              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储能技术服务;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
              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1992年3月17日
营业期限          1992年3月17日至无固定期限
        根据华电科工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华电科工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84,315.00    100.00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电科工集团为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

        根据华电科工集团提供的资料及华电科工集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官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官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企查查及天眼查等网站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华电科工集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电科工集团为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应当终止的情形;华电科工集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
购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2025-013)及华电科工集团说明,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华电科工集
团持有华电科工729,120,356股A股股份,占华电科工总股本的62.55%。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2025-013)及华电科工集团说明,华电科工集团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华电科工A股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
于2,000万元、不超过4,000万元且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华电科工总股本的2%,本
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2025年4月16日起6个
月内,增持资金来源为华电科工集团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华电科工集团提供的资料,截至2025年10月15日,华电科工集团累计增
持 股 份数量3,887,300 股,占华电科工股份总数的 0.33%,累计成交金额为
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四)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完成后,华电科工集团持有华电科工733,007,656股股份,占华电
科工股份总数的62.88%。
  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
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或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
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根据本次增持计划,华电科工集团自2025年4月16日至2025年10月15日期间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股份数量3,887,300股,占华电科工股份总数的
日,华电科工集团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根据华电科工集团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说明,并经核查,本次增持前,华电科
工集团持有华电科工股份超过30%的事实发生已超过一年;本次增持后,华电科
工集团在最近12个月内累计增持股份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华电科工股份总数的2%;
同时,本次增持前华电科工集团持有华电科工股份已超过华电科工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50%,且本次增持不会影响华电科工的上市地位。
  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
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华电科工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电科工集团已就本次增
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2025年4月16日,华电科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3),对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本次增持计划的主
要内容、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2025年4月29日,华电科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获得贷
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3),对华电科工集团获得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情况进行了披露。
  (三)2025年5月17日,华电科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
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5-026),对华电科工集团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根据华电科工集团说明,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华电科工集团尚需就本
次增持的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电科工集团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
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华电科工集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
形;
 (四)华电科工集团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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