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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科技”或
“公司”、“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
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
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
相同。
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
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
易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自查期间为:
华懋科技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 6 个月起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草案)》
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4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核查范围包括:
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情况
根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
具的查询记录,在自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
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
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股、张
序 交易日期/ 自查期末 证券
姓名 身份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号 期间 持有数量 类型
交易对方、标的企业 2024.11.08-
的副董事长 2024.12.04
交易对方、标的企业 2025.04.25-
的监事 2025.05.09
交易对方胡伟的直系 2024.11.27-
亲属 2025.03.27
交易对方杨惠的直系 2025.01.03-
亲属 2025.05.20
交易对方车固勇的直 2024.11.21-
系亲属 2025.06.09
交易对方邢晓娟的直 2024.12.24-
系亲属 2025.06.09
交易对方翁金龙的直 2024.11.25-
系亲属 2025.03.04
交易对方余乐的直系
亲属
上市公司董事、总经 2025.02.24- 可转
理 2025.07.17 债
上市公司董事、财务 2025.07.18- 可转
总监 2025.09.11 债
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 2024.12.09-
表 2025.05.14
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 2024.11.21-
表的直系亲属 2025.05.16
上市公司证券事务经 800 900 -- 股票
办人员的直系亲属
专项核查意见
债
上市公司证券事务经 2025.05.15
办人员 2025.02.27- 可转
就上述买卖情况,上述自然人作出以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1、除上述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核
查期间不存在其他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幕信息买卖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从事市场操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亲属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
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
上交华懋科技。
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华懋科技的
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相关机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专项核查意见
单位:张
交易日期/ 自查期末
交易主体 身份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证券类型
期间 持有数量
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 上市公司
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
就上述买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东阳华盛已作出如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1、除上述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情况外,本公司/本企业在核查期间
不存在其他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
况,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从
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不存在利
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当之处,本公司/本企业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华懋科技。
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华懋科技的股票及
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或建议他人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单位:股
交易日期/ 自查期末持
交易主体 身份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证券类型
期间 有数量
华懋(厦门)新材料 上市 2024.12.26-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2025.07.10
专项核查意见
华懋科技累计买入股票系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票回购计划,根据公告回
购方案,上市公司拟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 日期间回购部分上市
公司股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华懋科技累计卖出股票均系上市公司回购
账户非交易过户至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上述在核查期间回购和卖出股票的行为系
华懋科技依据相关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并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该等股票过户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华懋科技
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懋科技股票的情形。就上述交易,华懋科技
已作出如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1、除上述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情况外,本公司/本企业在核查期间
不存在其他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
况,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从
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不存在利
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当之处,本公司/本企业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华懋科技。
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华懋科技的股票及
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或建议他人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专项核查意见
四、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及 2025 年 10 月
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等文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基于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相关
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
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专项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
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乔佳平 苗丁
苗梦舒
吴越
李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