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连续,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除本制
度第五条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第五条 除相关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
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
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后确定
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辞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或
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包括但不限于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
以及其他有关物品的移交,交接记录由公司人事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相关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除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之外的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
息。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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