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科技: 春光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7 0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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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即公司与债权
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按约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前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公司审批,审批通过后才能
比照本制度执行。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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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求其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
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
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
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
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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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中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对申请担保人的行业前
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应当对担保业务进
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并将有关资
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决议,
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
  (二)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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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未达到上述股东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第十三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
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审批权。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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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
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被授权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
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四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
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指派公司财务部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
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
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
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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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任何个人,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或
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或盖章。如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
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致使公司承担法
律所规定的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任,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控股子公司在其
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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