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尚环境: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7 00: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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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恒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
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市恒源(武
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同意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5年10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
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详
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0月1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口中心(二期)S11号楼27层办公(7)室-办公(9)室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
王英维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9:15-9:25,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武汉农尚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
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
  根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并经本所查验确认,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0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35,606,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40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在假设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提案1.00《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签署租赁合同的议案》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于2025年10月1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
《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提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投票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出席股东,不涉及现场投票的计票、监票,取得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统计后,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
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提案1.00《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签署租赁合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54,8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6,5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3.4723%;反对13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8503%;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4%。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
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恒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恒源(武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冯红艳
                   经办律师:         /陈   浩
                   经办律师:         /余杵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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