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新材: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7 00: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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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5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16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0 月 16 日(星期四),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32 人 , 代 表 股 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62,15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125%。
   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6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2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61,000 股;其中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61,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61,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16,969,438 股,其中通过股份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 1,293,655 股,需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的议案》
   同意 62,2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 5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66%;反
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3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的议案》
  同意 62,2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 5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66%;反
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3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62,2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 5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66%;反
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3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李总律师、郭凯航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
并为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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