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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致: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见证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指派的律师现场列席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
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
会议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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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中有关本次会议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开。
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县嘉峰镇郭北村美中能源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贵公司半数以
上董事推举董事张蜀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 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0,350,360
股,约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2.543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统计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贵公司董事、监事、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11 名 1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以下简称“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所未知中小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
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共计 312 名,代表贵公司
。
有表决权股份 6,742,762 股,约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5906%。其中:参加现场
会议的中小股东 1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15,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71%;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1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6,627,762 股,约占贵公司股
份总数 1.5634%。
召集了本次会议。
综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贵公司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会
议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议案》。
表决结果:186,205,74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下同)的99.5869%;726,74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887%;45,63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970,3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450%;726,744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82%;45,638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8%。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过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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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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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玮祺
执业律师: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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