珀莱雅: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7 0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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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顺利召开,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会议须知如下:
  一、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会的各项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三、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包含股东代表,
下同)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
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四、出席会议的股东须在会议召开前 15 分钟到达会议现场向董事会办公室办
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
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五、股东需要在股东会发言的,应于会议开始前 15 分钟在董事会办公室登记,
出示有效的持股证明,填写《发言登记表》;登记发言的人数原则上以十人为限,
超过十人时安排持股数最多的前十名股东依次发言。
  六、股东发言由会议主持人指名后进行,每位股东发言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
和持股人名称,简明扼要地阐述观点和建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 5 分钟,主持
人可安排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
  七、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股东提问内容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
关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有权不予回应。
  八、为提高会议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表决。现场
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请股东按表决票要求填写意见,由股东会工作
人员统一收票。
  九、会议开始后,与会股东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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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
宣布。
  十、公司董事会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执业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并
出具法律意见。
  十一、股东未做参会登记或会议签到迟到将不能参加本次会议。股东参加股
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
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
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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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时间:
     公司此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 投 票时 间 为 股 东会 召 开 当日 的 交 易 时间 段 , 即 9:15-9:25 ,9:30-11:30 ,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88号珀莱雅大厦9楼会议室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侯军呈
四、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介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会议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以及其他人员的到会情况。
     (三)主持人提名本次会议计票人、监票人,全体股东举手表决确定。
     (四)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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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境外公
        开发行H股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
      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
      案
      (五)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六)现场投票表决。
      (七)主持人宣布休会,统计表决结果(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
      (八)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九)董事会秘书宣读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等签署会议决议、记录。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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珀莱雅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一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加快公司的国际化战略和海外业务发展,增强公司的境外融资能力,进一
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及运营需要,公司拟发行 H 股
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办法》”)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
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境内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及香港法律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将在符合《香港上市规则》、香港法律及香港上市的
要求和条件下进行,并根据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
会”)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的批准、核准或备案。
  本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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珀莱雅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二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
                 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拟发行 H 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本次发行上市的具
体方案如下:
  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拟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 H 股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上市,
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资本
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
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机构投资者配售。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1)
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S 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或(2)
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144A 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国
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或(3)其他境外合格市场的发行。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
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等加以确定。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及其他监管规定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公众持股比例、
最低流通比例等规定或要求(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自身资金需求及未
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确定发行规模,本次拟发行的 H 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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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股本的 15%(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授予整体协调人不超过前述发行的
H 股股数 15%的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规模及比例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
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 H 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境内
外资本市场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市场认购情况、路演和
簿记结果,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和整
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
  本次 H 股发行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发行对象包括中国境外(为本次发
行上市之目的,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
及外国)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
的投资者。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
股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
有所不同,但应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摊。在适
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亦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
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
发任何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的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
《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修订和更新中规定的超额认
购倍数以及香港联交所可能授予的有关豁免而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
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
虑各种因素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
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额度大小、价格的敏
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预计等。在国际配售分配中,
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
发行上市的有关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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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正式发出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
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本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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珀莱雅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三
      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批准、备案后,公司
将在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决定的日期,根据 H 股招股说明书所
载条款及条件,向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
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两地上市的公众公司。
  本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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珀莱雅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案四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处理
    与本次境外公开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需要,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及董事会的授权,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全权
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
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等)的意
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及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
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 H 股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
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比例、战略配售、超
额配售事宜、募集资金具体投向和具体使用计划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实施
有关的事项;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首次上市费用;通过上市
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申请表格和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
书(中英文版本,下同)、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及其他申报文件;批准盈
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及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上
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
用协议(如适用)、资本市场中介人协议、承销协议、关连/关联交易协议(包括
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顾问协议、投资协议(包括基石投资协
议、战略投资协议、保密协议)、股份过户协议、定价协议、公司秘书委任协议、
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如境内外律师、行业顾问、印刷商、公关公司、审计师、
内控顾问等)、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议(如有)、收款银行协议等、豁免申请、合
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
议)、招股文件或其他需要向保荐人、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出
具的承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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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契据、函件文本或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实施有关的文件;聘任、解除或更换
联席公司秘书、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两名授权代表及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
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聘请保荐人、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
协调人、簿记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等)、财务顾问、合规顾问、
商标律师(如有)、境内外律师、审计师、印刷商、公关公司、收款银行及其他与
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包括但
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
行沟通以及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批准及签署验证笔记以及责任
书,决定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费用、发布正式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
告;大量印刷招股说明书、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以及申请表格;批准发
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等;办理审
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
说明书等手续;办理香港联交所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的申请、
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办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书说明书
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事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3.05 条的规定委任授权代表作
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完成并向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组织或个人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反
馈或回复(书面或口头)或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并在有关文件上加盖公章,以及办
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或同意等手续,代表公司与监
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并做出其认为与本次发
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行为及事项。
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以下
简称“A1 表格”)的形式与内容(包括所附承诺),代表公司批准保荐人适时向香
港联交所提交 A1 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港上市规则》要求于提交 A1 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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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提交的其他文件、信息及费用(及上述文件的后续修订、更新和重新提交),代
表公司签署 A1 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并于提交该表格及相关文件时:
  (1)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 A1 表格中的承诺,并确认在未获得香港联交
所事先书面批准外,不会修改或撤回该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对 A1
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 A1 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a)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不时生
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一切要求;并确认公司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已遵守并将继
续遵守且已告知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其有责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指引材
料的所有适用规定;
  (b)如果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预期就上市申请进行聆讯审批的日期前,
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在此呈交的 A1 表格或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
资料在任何实质方面不准确完备、存有重大误导性,公司将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通
知香港联交所;
  (c)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 9.11(37)
条要求的声明(F 表格);
  (d)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 9.11(35)至 9.11(39)条的规定在适当时
间提交文件;
  (e)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2)代表公司按照 A1 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
(香港法例第 571V 章)第 5 条和第 7 条的规定批准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
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a)所有经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递的文件(含 A1 表格及所有附随文件);
  (b)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某些公告、
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一经其将该等文件递交香港联交所,香港联交所可代其
向香港证监会递交该等文件。
  (3)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上述所有
文件送交存档的方式以及数量由香港联交所不时制定。
  (4)除事先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
而香港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另外,公司须承诺为完成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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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联交所可能要求的上述授权,以香港联交所为受益人,签署任何其他所需文件。
发行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 A1 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豁免申请函、随附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和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
保荐人、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或授权,以及与 A1 表格相关的
文件,并对 A1 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签署及核证招
股说明书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文件;批准公司签署对保荐人就 A1 申请文件内容
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授权保荐人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
监会提交 A1 表格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文件以及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
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
于,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就其对于本次发行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
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因应《香港上市规则》第 3A.05 条的规定向保荐
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实行其职责。
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和/
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其他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包
括但不限于对章程及制度的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毕后,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作出相应
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和发行上市完毕后依据相关规定向境内外有关政
府部门、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办理有关前述文件的核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并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 H 股股票登记事宜。
事及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
联交所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包括保荐人在内
的参与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核证、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申请表格
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及公司备查文件等。
构或证券交易所得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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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
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
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
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 H 股招股说
明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件,对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但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适时,对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文件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并批准相关事项。
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公司秘书,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
公司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如需)的相关文件等),并办理有关
签署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及必要或合宜的其他事宜。
守和办理《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
门进行申请的权利。
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并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
关的其他事务。
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文件,则授权有效期自动延
长至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本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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珀莱雅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五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得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包括但不限于):
研发与产品创新、品牌建设与品类扩展、智能制造及供应链能力提升、数智化及
AI 能力建设、全球化布局、策略性地寻求潜在投资和收购机会、营运资金及一般
企业用途等。
  此外,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经股东会批准的
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审批和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
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
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
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正式刊发的 H 股招股说明
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本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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珀莱雅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案六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24 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文件,则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
  本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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珀莱雅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七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扣除本
次发行上市前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拟
分配股利(如适用)后,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上市完
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本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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珀莱雅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案八
           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董事会确认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各董事角色如下:
  执行董事:侯军呈先生、侯亚孟先生、金衍华先生、王顺国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马冬明先生、葛伟军先生、范明曦女士
  上述董事角色及职能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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珀莱雅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九
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第 C.1.8 条守则条文的要求
及相关的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惯例,公司拟购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高
责任险”)。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遵循经不时修订的
《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的要求及其他境外相关规定及市场惯
例,并参考行业水平的前提下办理董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
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
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
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
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本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珀莱雅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案十
关于修订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境外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相关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
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
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珀莱
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
件《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以
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和《珀莱雅化妆品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
则(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
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
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公
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董事会议事规则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
生效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向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
政府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审批或备案等事宜(如涉及),该等调整和修改须符合中
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
  《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董事会
议事规则(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应议事规则即相应废止。在此之
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应议事规则将继续适用。
  《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董事会
议事规则(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有关公告。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
  本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珀莱雅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案十一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内部
                  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境外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相关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
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
对部分现行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其中: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对外投资经营决策管理制度(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H 股发
行并上市后适用)》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现行相应制度即相应废止。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的上述
相应内部治理制度将继续适用。
  上述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有关公告。
  本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珀莱雅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案十二
   关于聘请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需要,公司拟聘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安永香港”)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
事会授权人士决定本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报酬、聘用期限
等内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基本信息
   安永香港为一家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
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
等金融机构。安永香港自成立之日起即为安永全球网络的成员。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香港根据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此外,安永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
许可证。安永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三)诚信记录
   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对作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安永香港每年进行检查,
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安永香港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聘请 H 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告编号:
   本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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