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石股份: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6 21:06:3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公司对外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
的资产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实物、债权、净资产、无形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取得权益性资产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独资设立法人企业;
 (二)出资与他人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公司或
合伙企业;
 (三)收购其他公司或组织的股权或权益;
 (四)出售其持有的其他公司或组织的股权或权益;
 (五)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及委托理财;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或开发项目;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
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
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符
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
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对于单笔金额占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不超过 30%的对外投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
批;投资金额超过上述比例的对外投资行为,由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会批
准。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
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对于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足 5%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授权董
事长审批作出决定并将有关详细材料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三个
阶段:
 (一)项目立项阶段包括对外谈判、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及形成投资意向书草
案(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等;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形成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公司章程草案、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环境影响评估、投资决策和履行批准手续等。对于涉及国家
规定的有关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
进行专门论证,编写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项目设立阶段包括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批准公司章程、推荐
管理者、设立机构和认缴出资等。
  第九条 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
行性报告,对项目可行性作分析和论证;
  公司证券投资部将正式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论证后,按《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手续,负责具体实施。
  公司证券投资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计划,对项
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
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
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并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的,应由具
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
检查和评价。公司证券投资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
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
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
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
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二)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三)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
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
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投资
的情况,并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给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全力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在信息披露前有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负责编制对外投
资公告并及时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并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德石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