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科: 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6 2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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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ST 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5-126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6 日 15:00,会期半天;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6 日 9:15-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由公司董事长周
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3,480,901,7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7334%。
的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已回购股份暨注册资本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09,549,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6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6,101,2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667%;反对:22,96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298%;弃权:6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03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本议
案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06,142,54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1,41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2,694,0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475%;反对:25,581,1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446%;弃权:1,41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08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本议
案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05,160,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66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1,711,9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419%;反对:27,3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543%;弃权:66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03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
案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06,249,84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69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2,801,3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481%;反对:26,191,5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480%;弃权:69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03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本议
案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05,924,84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69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2,476,3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462%;反对:26,516,5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498%;弃权:69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03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本议
案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05,144,24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1,94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1,695,7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418%;反对:26,045,2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472%;弃权:1,94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11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
案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等额选举,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股东累积投票表决,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为:郭伟先生、王晓晴先生、李根先生、李亮先
生、施浩先生、张勇先生。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655,951,8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
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644,635,3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
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651,271,81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
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971,139,83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
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507,076,61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
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908,912,5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
案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等额选举,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股东累积投票表决,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封和平先生、张毅先生、孙霞女士。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600,854,56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
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594,360,92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
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601,222,84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
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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