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桥: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6 20: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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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通报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
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
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所属(控股)子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
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
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
构、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属于以下情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作出的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
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
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以上;
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
第(六)项第 1 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七)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一)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影响;
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逐级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董事长,并持
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
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逐级报告董事会秘书、总
经理及董事长。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十五个
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逐级报告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董事长。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
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
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
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
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
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除第二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
业务等信息。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供信息
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的,除应当履行第三款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终投
资者。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
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
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
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十三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股
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其子公司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 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
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报告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
再根据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
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披露相关信息,如
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汇报。
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或提供有关编制
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其中
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及股
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或授权总经理审
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
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有关材
料在股东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审
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并披露。
  第十九条 证券部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
善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
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
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和网站。
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
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
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二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
责任。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人员:
 (一)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
人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
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
等。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
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
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
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
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
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该事件难以保密;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
关该事项的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有冲突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制度自其生效之
日起废止,修改时亦同。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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