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皓宸医疗 公告编号:2025-026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 点 45 分
(2)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5 号院世纪财富中心东亚银行大厦 18
层 1810 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璐女士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55 人,代表股份 205,608,1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77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9%。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2 人,代表股份 205,57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4732%。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1 人,代表股份 5,575,1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1 人,代
表股份 5,57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7%。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87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0%;
反对 29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2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4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71%。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87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0%;
反对 29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2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4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7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89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1%;
反对 29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9%;弃权
股份总数的 0.19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6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9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74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16%;
反对 43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2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7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89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7%;
反对 29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9%;弃权
股份总数的 0.2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6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8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90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8%;
反对 28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4%;弃权
总数的 0.1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7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8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8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5%;
反对 34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5%;弃权
股份总数的 0.2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0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8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马宏继律师和王鹏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