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
及《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5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对
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鉴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
整,激励对象由 308 人调整为 297 人。除以上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
的激励对象相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
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人才和专业
人才,均为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上述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以 2025 年 10 月
予 180.00 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