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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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书含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
年9月22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5年9月23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6日9:30在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988号贵研铂业A1幢)
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
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王建强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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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93,893,31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8.6800%;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60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21,974,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21%;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60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611,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预案》
股票条件的预案》 《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预案》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预案》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预案》
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预案》《控股股东、董高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
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预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预案》共计九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
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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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刘书含
承办律师:
杨 敏
二○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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