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9 证券简称:四川路桥 公告编号:2025-107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3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5/10/22 - 2025/10/23 2025/10/2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2024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年度股东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 2025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2025 年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二十
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 2,028,90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于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登记日享有利润分
配权(即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032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享有利润分
配权(即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
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总股本 8,695,590,645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股份 2,028,900 股,即 8,693,561,74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3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78,193,975.84 元(含税)。
(2)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二十
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
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持有的 2,028,90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且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
应调整分配总额。
基于上述原因,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
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3)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
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
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
本=(8,693,561,745 股×0.032 元)÷8,695,590,645 股≈0.032 元/股。
②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
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不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32)÷(1+0)=(前收盘
价格-0.032)元/股。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5/10/22 - 2025/10/23 2025/10/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派发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藏
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蜀道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
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
投资基金,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2 元;对个
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88 元。对于香港
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
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
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 0.03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5126085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