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
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港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防范和降低汇率和利率风
险,以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交易业务,包括但
不限于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利率掉期、货币互换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
司,下同)。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所有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
值为手段,以防范和降低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中国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
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对远期结
售汇及外汇期权等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经公司董事局或股东
会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
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合法
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控制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
事局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20%的,由公
司董事局审议批准;额度金额超出公司董事局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上述经董事局或股东会批准
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局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年度额度。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
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公司资财部总监是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对
公司从事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审核和督导。
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衍生品交
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
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
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拟在中国境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
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
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
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会管理中心: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负责方案拟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询价和
联系及相关账务处理,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
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局秘书报告。
(二)审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对外汇衍生品
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制度执行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董事局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
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
相关规定,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局及股东会(如需)审批程序,并实
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会管理中心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
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以防范
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
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公司董事局和股东会(如需)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财会管理中心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
品,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达到止损限额应当
立即向财务总监汇报,将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签署
相关文件。
(三)公司财会管理中心应当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
易记录,及时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
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并向管
理层和董事局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
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四)公司财会管理中心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管理
层及董事长,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五)公司财会管理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
告知董事局秘书办公室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六)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会管理中心应当在公
司董事局和股东会(如需)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外汇衍生
品交易文件,并按文件约定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预期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会管理中心应当及时
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解决方案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公司财会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
进展情况;公司管理层应当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
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
控制。公司审计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并抄送公司董事局秘书。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或公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
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述规定的亏损情形时,
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
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情况等。
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实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适用的百分比率(资产比率、收益比率、盈利比率、代价比率)达 5%以上(含
如果任一比率达到 25%或以上,公司须寻求股东批准。此外,同一交易对方(穿
透到同一控制人)或同一类产品(穿透到底层资产)须要合并计算近 12 个月的
交易。如果交易涉及关连人士,须遵循关连交易的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
档案由公司财会管理中心负责整理并移交会计部归档,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港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如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港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的,依照有关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