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同时防范委托理财
业务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港交所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
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
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给商
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
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银行理财产
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货币型基金等金融产品),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
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
司)。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经公司
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业务。
第二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
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
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方
应当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
或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
最大收益;
(五)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风险
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六)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
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按合并财务报
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计算,下同)的 5%的,应当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
实施;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但不超过
(三)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20%的,应当在
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
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相关额
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
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上交所上市规则》《港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资财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拟订委托理财方案后提交财务总监审核;
(二)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向董事长提交委托理财方案;
(三)在公司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四)超出公司董事长审批权限的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长审核后,按照本
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局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该子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资财部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
收益、受托方资信情况、投资品种、投资期限、风险评估、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公司资财部对该子公司的申请进行论证、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提交财务总
监审核。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的程序,上报董事长、
董事局或股东会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七条 公司财会管理中心(包括其下属的资财部、会计部)为委托理财业
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资财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计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
的经办和日常管理等,会计部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公司资财部与会计
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资财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判断,对受托方的资信情况、投资品种
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资财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出现
异常情况,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报告。
(三)资财部负责在实施委托理财业务后,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提供给会计部,会计部负责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
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四)会计部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资财部负责跟踪委托理财业务的执行情况,在每笔委托理财业务到期
时及时和受托方进行结算,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
(六)资财部负责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报告有关委托理财业务
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资财部应当在购买理财产品或委
托理财业务发生的当日或次日,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通报交易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的名称、投资额度、交易价格等)。
公司资财部应当于每月结束后 5 日内,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报告本
月委托理财进展情况。公司资财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及第三季度结束后 10 日
内、每年上半年结束后 15 日内以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编制委托理财
报告,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董事长报告本季度或上半年或全年度的委
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五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由公
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资财部实施,实施情况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
事局报告。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
司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受托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
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
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
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资财部指派专人实时跟踪委托理财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一旦受托人的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履约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
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在知悉该等
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董事局秘书和审计部负责人,并立即研究对策、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尽量避免或减
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资财部应当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开立并管理与委托理
财业务相关的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
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调入调出必须以公司名
义进行,禁止以任何个人名义或其他单位的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
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给其他任何个人或
单位使用,严禁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进行委托理财,严禁账外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资财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审批或授权的委托理财业务。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由审计部负责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应
当定期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公司审计部应当每季度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盈亏情况及风险控制情况等进行一次审查,督促会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公司审计部应当及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
局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交书面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
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
馈。若发现问题,公司审计部应当及时向董事长及董事局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资财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应当将有关内容告知审
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独立董
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局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董事局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情况的,董事局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同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通报。董事局审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提议董事局召开会议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六章 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实施委托理财业务后,应当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
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公司会计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
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七章 保密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
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
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风险监控人员相互
独立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
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公
开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但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局秘书及董事局秘
书办公室负责。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上交所、香港联交所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临时公告、在定期报告
中作出披露等)。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
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达到上交所、香港联交所相关业务规
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披露委托理财事项,公告中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概述,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的目的、品种、金额、
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如适用);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四)需履行审议程序的说明;
(五)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六)委托理财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七)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八)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香港联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该责
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若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涉
嫌构成犯罪,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若将其通过在中国境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即“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
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中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现金
管理),除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
交所、香港联交所的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上交所、香港联交所的业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香港联交所的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