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钢闽光: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6 1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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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 年制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
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
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等相关
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
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
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
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汇报。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必要的沟通。公司应在年审
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
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初审意见等事项
进行沟通。前述沟通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
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
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
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且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独立董事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
告之前,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    为保障独立董事能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
员的沟通。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抵触的,应当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
  《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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