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电力: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6 0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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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精神和国家开发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要求,规范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发挥高质量审计监督
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
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资发监督规〔2020〕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国投审计
〔2024〕37 号)、《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
管理办法》(国投审计〔2023〕30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境内外控股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
方法,独立、客观地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完善治理、精益管理、增加价
值和实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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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公司和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砻江水电)内部设置的从事上述内部审计
业务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应
在本单位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
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审计计划、重要审计问题,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
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
问题整改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
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
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
情况、集团党组、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决策部署情况、所属控股投
资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董事)决策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年度业务计划执行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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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
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
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
计;
     (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
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配合和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国务院国资委、集团公司
等上级单位对本公司的审计监督;
     (十一)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
     (十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
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纸质及电子资料;
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
出书面承诺;
     (二)参加或列席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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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
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
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获
取相应数据查询权限,取得所需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
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
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
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董事)或者主
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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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内部审
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
求,加强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
责,并妥善保管审计档案。
  对于全部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按干部或股权
管理关系由委托方承担相关审计费用。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循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内部
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
能和实践经验,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实施内部审计业
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条 根据不同的审计工作目标和内容,内部审计主要包
括经济责任审计、经营管理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及根据监
管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等业务类型。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不同的
内部审计业务类型及审计对象,合理确定审计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经济责任审计有关
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审计对象、审计频次、审计内容、审计范围、
审计评价及审计结果运用等事项按照《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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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砻江水电应当对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其他
控股投资企业所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委托公司
纪检与审计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
要等情况,提出年度审计计划或需求,公司纪检与审计部统筹编
制电力板块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请上级批准后执行。公司
对所属控股投资企业确保每 5 年至少轮审 1 次;对所属控股投资
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至少审计 1 次;对重大投
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控股投资企业实施重点审计,确保
每年至少审计 1 次;对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投资额 1 亿美元
以上)或重要境外企业(机构),原则上每年至少审计 1 次。同
时,结合实际情况及上级单位有关工作要求,避免周期内重复审
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
责人要求、管理需要及实时风险评估等,经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
责人审批后,直接实施计划外审计项目。
     审计计划一般不调减,确需调减的,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计
机构所在单位审批流程,经批准后,逐级向集团公司审计部提交
《审计计划变更备案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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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实施主要包括审前准备、审计实施、审
计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审前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成立审计组、进
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印发审计通知书。
  (一)成立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应委派具备相应资质和能
力水平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充分使用集团审计监督人才库内
人员,实施审计项目。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内部审计机
构确定,负责组织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审计实施、报告编制等
工作。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应确定本单位
的一名人员为审计组组长,督促指导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
程序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二)进行审前调查。审计组应开展审前调查,增强审计工
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审前调查时,可利用信息化平台、联网审
计、数字化审计的方法查找问题线索,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三)编制审计方案。根据对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情况,审
计组应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和分工,合理编制审计方案。
  (四)印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一般应在实施审计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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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被审计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
知书实施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应当按规定向被审计领导人
员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抄送同级纪检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
单位。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场会、
实施审计、进行审计情况阶段性沟通。
    (一)召开审计进场会。审计组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召开
审计进场会。审计组应宣读审计通知,通报审计目标、审计内容、
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纪律等,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汇报。
    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
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被审计领导人员应于现场
审计前向审计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二)实施审计。审计组应依据经批准的审计方案,实施恰
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真实、完整记录审
计过程,准确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开展审计评价,并提
出相关意见建议。
    对需要被审计单位核实确认的事项,审计组按规定制作审计
确认单,明确规定时限,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并
加盖公章确认。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无理
由拒不确认的,不影响审计结论的出具,审计组可将企业提供的
相关情况说明纳入审计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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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组原则上应在审计方案规定时限内高效完成审计实施
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紧急事项,审计组组长应及时向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后妥善应对处理。
  (三)进行审计情况阶段性沟通。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就
审计的总体情况、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等交换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写审计报告初稿、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审批与送达(或提交)。经济责
任审计项目应当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要求,向有关人员反馈审
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一)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审计组原则上应于审计实施结束
后 7 到 14 日内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提交
被审计单位初步征求意见。经济责任审计中,还应当征求被审计
领导人员的意见,由被审计单位负责转送被审计领导人员。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 5 日内,汇总本单位及有
关单位或人员的意见后反馈审计组。
  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核实,并根据
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议后,以内部审计机构的名义书面征
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 5 日内,向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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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经济责任审计中,由被审计单位将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意见汇总或
单独反馈。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单位及领导人员提出的
书面意见进行进一步核实,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
    审计组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被审计
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意见。对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由内部
审计机构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确定。
    审计组根据审计了解情况,认为事实依据充分、情况紧急的,
经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可直接以审计专报、审计要情
等形式,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
逐级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三)审计报告报批与送达(或提交)。审计报告履行内部
审批程序后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被审计单位转
送被审计领导人员,被审计领导人员等相关人员对正式送达的审
计报告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审计报告 20 日内向组织实施审计
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申诉,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
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在收到申诉 20 日内完成复查,复查
决定为最终决定。
    公司印发的审计报告还应送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
主要负责人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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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完
成审计档案立卷归档,确保审计档案齐全、完整、有序,按时向
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与审计工作开展相适应的质
量管理机制,对审计方案、审计底稿、审计确认单、审计报告和
审计档案等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与质量控制。上级内部审计机构
可对下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质量检查。
        第五章 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应按照要求认真落
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保证整改效果,在 30 日内向内部审计机
构报送整改情况表及整改支撑材料,并按照《国家开发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问题整改
跟踪问效及资料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问
题整改进行跟踪管理。
  被审计单位应建立整改长效机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
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对审计发现的涉嫌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按照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处理;发现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
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被审计单位及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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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领导人员任免、业绩考核、奖惩、岗位调整和相关决策的重要
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问责追责情况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加强与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其
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
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和追责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
题,应当及时分析总结,为改进完善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公司
纪检与审计部可根据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公
司党委、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合理利用以前年度内外部审计
监督成果,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六章 被审计单位的工作配合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确保审计范围和审计取证不受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工作:
    (一)提供办公场地、网络通信设施等必要工作条件,确保
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联系、协调、配合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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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
  (三)按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审计资料,开放信
息系统查询权限,及时准确提供审计所需电子数据。
  (四)按要求安排人员接受询问、访谈,配合实施现场勘验
检查、盘点等,联系协调股东方、所属机构、外部合作单位配合
延伸审计、调查取证等。
  (五)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事项。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长及相关审计人员应对审计结果签字背
书,并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单位党
组织、董事会(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
关情况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的
业务、管理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
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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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拒绝整改或整改时弄虚作假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审计导致应当
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法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相关单位党组织、董事会(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
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自然日。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检与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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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国
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国投电力〔2024〕
办法》(国投电力〔2024〕140 号)废止。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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