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
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公司法》和《浙江
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金融、法律、经济、工商管理、
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
会秘书。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
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
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在决定聘任董事会秘
书之前,应将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方可正式聘任。
第十条 公司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要
求参加相应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不再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不适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
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
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