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6 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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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25-079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4: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华云路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副董事长孙成余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637,489,7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168%,其中:关联股东
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37,469,71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158%,需回避表决。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946 人 , 代 表 股 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44 人,代表股份 149,090,81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1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45 人,代表股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44 人,代表股份 149,090,8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10%。
   (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
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调整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且本次交易方案
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511,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0.8204%;
   反对 28,523,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1293%;
   弃权 7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501,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191%;
   反对 28,523,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305%;
   弃权 7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云南铜业(集
团)有限公司、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对此议案的表决,
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分别为:637,469,718 股、39,736,165
股。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审议《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668,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0.9251%;
   反对 28,330,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9996%;
   弃权 11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658,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239%;
   反对 28,330,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009%;
   弃权 11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云南铜业(集
团)有限公司、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对此议案的表决,
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分别为:637,469,718 股、39,736,165
股。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审议《关于修订<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53,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0.7809%;
   反对 28,541,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1409%;
   弃权 1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43,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797%;
  反对 28,541,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421%;
  弃权 1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云南铜业(集
团)有限公司、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对此议案的表决,
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分别为:637,469,718 股、39,736,165
股。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朱宸以、张欣馨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决议;
 (二)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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