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泰瑞转债”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财通证券”)作为泰瑞
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瑞机器”、“公司”)2024 年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对泰瑞机器本
次不提前赎回“泰瑞转债”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789 号文注册同意,泰瑞机器于
额为人民币 33,78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3,552.93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272 号《验资报告》。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97 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泰瑞
转债”,债券代码“113686”。
(三)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及《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泰瑞转债”自 2025
年 1 月 8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 8.29 元/股。
因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泰瑞转债”转股价格自 2025 年 1 月 17
日起调整为 8.30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完成调整“泰
瑞转债”转股价格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因公司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泰瑞转债”转股价格自 2025 年 6 月 5
日起调整为 8.15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因权益分派调整“泰瑞转债”转股价格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综上,“泰瑞转债”最新转股价格为 8.15 元/股。
二、可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泰瑞转债”的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5%(含
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
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格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
价格不低于“泰瑞转债”当期转股价的 130%(即 10.595 元/股),触发“泰瑞
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不提前赎回“泰瑞转债”的决定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不提前赎回“泰瑞转债”的议案》,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与内在价值的信
心,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公司董事
会决定本次不行使“泰瑞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泰瑞转债”,且
在未来 3 个月(即 2025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6 年 1 月 15 日)内,如公司触发“泰
瑞转债”的赎回条款均不行使“泰瑞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以 2026 年 1 月 15
日之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起算,若“泰瑞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
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泰瑞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相关主体交易可转债的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泰瑞转债”满足本次赎回条件前的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泰瑞转债”的
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泰瑞转债”相关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泰瑞转
债”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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