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邦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6 0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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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
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
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机构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
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
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
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 《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
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
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
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
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
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
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送达董事审阅;其中财务信息应当送达审计委员会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
不需经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
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咨询;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示的重大事件,需要召开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的,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
文件报公司证券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示的重大事件,且不
需经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第
(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部报送相关文件,
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
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信息文稿应提交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发。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
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
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
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
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义务,保证公司内部信息的及时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为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提供保障。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
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章 信息沟通
  第五十三条   证券部负责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包括准
备和提供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
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证券部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负责接待工作;按照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对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
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
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时,应事先索取调查、采访提纲,
并认真做好准备;接受调研、采访的应由证券部人员参加,对接受调研、采访活动
予以记录,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当事方姓名、活动中
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调研、采访人员提供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
所提供文件、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六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
业绩报告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推广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漏
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外宣传,广告、发出新闻稿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
影响的应事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或违反保密措
施,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或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为严重违反本
制度,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或其他相关证券事务制度视事件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批评、警告、停职、解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
文件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
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十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
/或本管理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改。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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