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亚邦
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
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等涉及内
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
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
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法履行职责;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告无效;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其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上市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
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收到公司书面询证函件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
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
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
行核实。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
当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
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
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江苏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上市公
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提前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行为牟取利益。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
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
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
担保密义务。
除前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
业务等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上市公
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
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
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姓名 码 信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注 2) 容(注 3) 处阶段(注 4) (注 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