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邦股份: 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6 0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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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市值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广大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
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
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科学制定公司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
理、规范经营管理,持续稳定地创造公司价值,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
趋同,以及通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
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投资者长期
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四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
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进行科学
管理,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恣意而为。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
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化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
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
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
具体负责。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
积极配合。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
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
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
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
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
市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
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通过建立长
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
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
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
执行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
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
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
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
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
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
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
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公司可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结合公司实际需求,通过
收购优质资产,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
实现公司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整体估值的提升。必要时通过剥离不良资产,促
进企业资源获得更有效的配置。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可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实现公司高管及核心骨干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有机统一,激发员工的主动性和
积极性,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的内在价值并向资本市场传递
公司价值。
  (三)现金分红。公司将根据所处发展阶段,统筹好业绩增长与股东回报的
动态平衡,以长期、稳定、可持续的现金分红政策更好地回馈广大投资者,增强
广大投资者的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积极拓宽投资者沟通渠道,
建立多层次良性互动机制,持续提升投资者沟通效率,深化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
认同,积极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双向良性互动。
  (五)信息披露。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
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不断提高信息披露
质量,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减少冗余信息披露,强化主动信息披露,为投
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信息。
  (六)股份回购。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适时开展股份回购,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市场环境变
化、公司市值变化以及业务经营需要,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
促进市值稳定发展。
  (七)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增持。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鼓励控股股东、董事、高管
对上市公司开展增持活动,以提振市场信心。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通过其他法律法规及
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
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
平均水平进行具体监测预警,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如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
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研判原因,并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调整实施管理策略,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三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积
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
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
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
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
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
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的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的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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