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邦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6 00: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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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亚邦
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
相关的内幕交易。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凡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
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的
方式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公司官网、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发现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时,应予及时清除。
  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事先公告,事后
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检查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
和证券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
司的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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