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
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法律意见书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以公告方式向
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以下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 10 号东方嘉盛大厦 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 10 号东方嘉盛大厦 6 楼会议室举行。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267,314,40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66,460,6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77,667,472 股的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会的形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
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向
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6,961,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0,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58.6256%;反对 323,8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完全一致。议案已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审议通过,且分类计算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并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颜克兵 王 振
___________________
周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