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目 录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
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公司为实现扩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
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证券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
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
情况之一:
(一)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
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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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
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
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
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项目立项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各自
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指标(该指标计算中涉及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对
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市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对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如有以特别决议通过程序性要求的,从其规定。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
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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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上述对外投资时,按对外投资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对外
投资达到下列指标(该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
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在决策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
资事项所要求的标准和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
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
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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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二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
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除《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
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
体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股东(需股东会审议的情形)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
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
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
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
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后续管理部门,证券部及投资评
审小组为对外投资前期调研、论证部门,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为固定资产
投资实施部门。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及投资评审小组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
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
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
划、论证、筹备;财务部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
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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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
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
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
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
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本条涉及的对外投资项目
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
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
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
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
权代表,如董事或财务负责人,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
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
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
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
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
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
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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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转让、核销等工作,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总经理通过后方可执
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
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
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
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
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
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
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
负责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在项目实施
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
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
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
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
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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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
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
真实、合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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