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目 录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
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以下简称《披露办法》)、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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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
件属于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财务业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
预测、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及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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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
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
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
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公司应当予以充分遵
守。
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披露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具体
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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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公司应当予以充分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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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违反保密规定责任、保密制度落实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
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相关执业规则的要求,对
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
证券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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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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