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都股份: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6 00: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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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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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
事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分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公司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举行。
  公司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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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程序,保障股东会的议事正常有
序进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应当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
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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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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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时限
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如拟选举或更换董事、
独立董事人数多于一人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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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期间,可设立股东会会务组,由董事会秘书具
体负责会议组织、股东会文件的准备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
明具体原因。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冠不整有伤风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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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
序经劝阻无效者;
  (五)携带危险物品或者动物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
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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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
式表决情况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
逐项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
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
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
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者明显损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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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主持人或者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者发放必
要文件。
  第四十一条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
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
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绍自
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登记,
也可以在股东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时要求发
言者在登记发言者之后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发言。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
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
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者制止。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
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
言。与会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以发言。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除外)。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投票
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者有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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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非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适用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采取累积投票制的,实
行累积投票制选举。
  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
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
否则,该票视为弃权。
  (二)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董事数之积。
  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
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
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人数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的,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
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票数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两位
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
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
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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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该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章   股东会的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
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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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
的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指标(该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达到下列指标(该指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权限: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对外担保、债务性融资、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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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提交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
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提交董事
会审议;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提交董事会审议;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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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积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一并提交独立董
事认可意见,必要时还应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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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六条 议案通过后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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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
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
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后,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进行
信息披露,及时公告。
  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
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
意见书全文。
               第九章   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审计委员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审计委员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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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通过
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
下次股东会报告;涉及审计委员会实施的事项,由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向董事会通报。
           第十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除本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归属于股东会审
议权限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除本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归属于股东会审
议权限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的权限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公司另
行制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
地进行;
  (三)遵循灵活、务实地原则,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四)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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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者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者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
布。
  本规则所称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股东
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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